. 榆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煤礦安全八條禁令和民營煤礦實際控制人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試行)的通知 榆規〔2019〕009-市政府003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 《榆林市煤礦安全八條禁令》和《榆林市民營煤礦實際控制人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試行)》已經2019年市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6日 榆林市煤礦安全八條禁令 第一條 禁止無證照或者證照失效非法生產。 煤礦必須證照或手續齊全有效組織生產建設,按照設計、規程和規范要求組織生產建設。嚴禁擅自延伸生產水平組織生產,嚴禁超工期建設或邊建設邊生產。 第二條 禁止安全職責不清、安全意識嚴重缺失的礦井組織生產。 煤礦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同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煤礦必須健全安全管理機構,配齊安全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條 禁止非法托管(承包)轉包。 承托單位必須是具有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具有法人資格的大型國有煤炭企業,或者具有煤礦生產專業化運營管理經驗的單位,不得將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維修作業作為獨立工程承包(托管)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承包方(承托方)不得再次將煤礦承包(托管)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條 禁止煤礦從業人員無證上崗。 煤礦要建立培訓機構,健全培訓制度,配備專職人員,按規定提取教育培訓經費,積極開展安全培訓教育工作,確保全員持證上崗。 第五條 禁止通風系統不完善和有毒有害氣體超限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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