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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印發煤礦安全八條禁令和民營煤礦實際控制人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試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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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通風系統必須合理、可靠,總風量和各作業地點風量符合規定,杜絕不合理串聯通風,嚴禁無風、微風作業。加強煤礦采空區管理,建立完善的安全監測系統,嚴禁有毒有害氣體超限作業。 第六條 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或工藝。 煤礦井下電氣設備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防爆等級符合要求,堅決淘汰列入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煤礦機電設備。煤礦必須進行正規開采,禁止使用房柱式、巷道式等非正規采煤方法。 第七條 禁止“一超三假”組織生產。 煤礦必須在采礦許可證載明的坐標控制范圍內開采,不得超出采礦許可證規定開采煤層層位或者標高進行開采,嚴禁超層越界開采,嚴禁擅自開采保安煤柱。煤礦圖紙必須真實有效,“三圖”按時交換。煤礦密閉墻構筑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所有永久性密閉墻必須編號管理。煤礦必須嚴格按照設計布置采掘工作面,禁止隱瞞工作面組織生產。 第八條 禁止“超強度、超定員、超通風能力”組織生產。 礦井開拓、準備、回采煤量可采期符合有關標準規定,不得采用“剃頭下山”開采。開采水平和采掘工作面按照規定布置,不得超過規定數量。按規定制定主要采掘設備、提升運輸設備檢修計劃并按計劃檢修。制定并嚴格執行井下勞動定員制度,未制定井下勞動定員制度或者實際入井人數超過規定人數不得組織生產。礦井每年應進行一次通風能力核定,并根據核定的礦井通風能力科學合理地組織生產,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 全市所有生產和建設煤礦都必須嚴格遵守上述規定,違反上述八條禁令的,煤炭管理部門應責令立即停工停產整頓并停供煤炭銷售票據,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同時函告公安部門和供電部門停供火工品和停止(限制)供電。情節特別嚴重的,將啟動關閉程序。 榆林市民營煤礦實際控制人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民營煤礦實際控制人安全生產責任,進一步強化主體責任落實,不斷夯實安全管理組織領導基礎,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陜西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等規定,結合榆林煤礦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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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煤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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