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礦業學堂 →
政策法規 →
→ 榆林印發煤礦安全八條禁令和民營煤礦實際控制人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試行)的通知
榆林印發煤礦安全八條禁令和民營煤礦實際控制人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試行)的通知 |
|
第十五條 實際控制人(含第一大股東代表、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和礦長)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實施處罰。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煤礦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從2019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上一頁 [1] [2] [3] [4] [5] |
關鍵字:煤炭 |
【字體:大 中 小】 TOP 【打印本頁】 【關閉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