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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印發煤礦安全八條禁令和民營煤礦實際控制人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試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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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合伙、個人獨資、股份制等非國有主體煤礦。 本規定所指煤礦實際控制人,是指煤礦第一大股東代表或企業生產、經營、安全、投資和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項的實際決策人,或者對重大決策起決定作用的人。 第三條 民營煤礦實際控制人和本單位法人同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四條 煤礦實際控制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擔任本單位安委會主任,定期組織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專題研究重大安全生產事項; (二)領導或支持煤礦其他安全管理人員行使各自崗位相應的決策、指揮等職權; (三)健全安全管理機構,配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劃和安全生產目標; (六)負責本單位重大安全隱患整改工作,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有效組織開展事故救援。 第五條 煤礦企業應明確煤礦投資主體、組織形式和決策管理機制。 第六條 實際控制人不熟悉安全生產業務的,應聘請具備條件的人員擔任礦長(總經理),并在人、財、物等方面充分授予決策權和支配權,以保證主體責任的落實。聘請礦長(總經理)的,不能免除實際控制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條 定期或不定期深入煤礦生產現場,檢查安全生產工作情況。認真執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下達的安全指令,對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及時組織整改。 第八條 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項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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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煤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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