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正、負極饋電線的總長度(m);
ΔU--允許的電壓降(V);
S--饋電線截面積(mm2)。
第七章 通信設備的布置
第一節 通信設備機房的位置
第7.1.1條 載波機室根據廠區布置和運行的需要一般布置在電廠的副廠房內。
第7.1.2條 生產管理通信用自動電話交換機室的位置根據電廠的廠區布置決定。一般應與載波機室一起設在電廠副廠房的同一層。交換機容量在100門及以下時也可設在載波機室。如果行政辦公樓和生活區距廠房較遠時,經過技術經濟比較也可把自動電話交換機室設在廠外行政辦公樓內。
第7.1.3條 廠內生產調度電話總機的操作座席布置在電廠的中央控制室,主機可同自動電話交換機一起布置在自動電話交換機室,或同載波機一起布置在載波機室,也可布置在中控室。主機和操作座席之間的連接電纜不宜過長,其環路電阻值應滿足設備的要求。
第7.1.4條 在系統中居重要地位的大型水電廠或通信樞紐站,通信設備數量較多時,可根據需要在廠區內設置單獨的通信樓,把各種通信設備集中布置于通信樓內。
無線電通信設備的機房位置視電廠廠區布置的具體情況決定,但應盡可能與其他通信機房布置在一起。
第二節 載波及微波通信設備的布置
第7.2.1條 載波機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正面與墻的凈距不應小于1500mm。
背面與墻的凈距不應小于1000mm。
側面與墻的凈距,作主走道的一側不應小于1200mm;不作主走道的一側不應小于800mm。
相鄰載波機列間距離,面與面凈距不應小于2000mm;面與背凈距不應小于1500mm;背與背凈距不應小于1000mm。
載波機與通風采暖設備的凈距和載波機與墻的凈距相同。
第7.2.2條 微波通信設備正面與墻的凈距不應小于1800mm。其他凈距規定同載波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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