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址前景要求盡量開闊,無顯著障礙,出口視通距離要求盡量大,以減少天線的仰角;
二、站址附近應盡量避免有工業干擾源,收發天線前方不得有影響電波傳輸的建筑物,如高壓輸電線路或鐵塔等;
三、站址應選擇在交通較為便利,供水、供電較為方便的地方;
四、在選擇站址時,盡量使散射通信電路利用刃形單峰繞射傳播。應盡量避免群峰阻擋;
五、在滿足上述二、三兩條基礎上,宜將站址選擇在靠近水電廠的廠區和便于維護的地方。
第5.3.3條 根據電路圖的幾何尺寸,計算電路的傳輸衰耗,并根據已知的電路參數和設備參數,計算電路的通信質量。
第5.3.4條 電路傳輸計算后,還需進行短期場強實測,實測內容應包括傳輸衰耗、衰落特性、晝夜衰落變化情況等,并盡可能進行冬季場強測試,以便了解最嚴重的衰耗情況。
第四節 高頻及甚高頻通信
第5.4.1條 高頻及甚高頻通信設備選型應根據使用性質和實際需要來確定。作為電話、遠動和數據通道一般選用多路設備,作為水庫水文氣象信息傳送可采用小型設備。
第5.4.2條 高頻及甚高頻通信線路設計標準和電路質量指標均應滿足實際使用需要。
第5.4.3條 高頻及甚高頻通信電路設計應先進行圖上作業,然后進行必要的電路計算。
第5.4.4條 甚高頻電路的路由應選擇在中等以下起伏的丘陵地區。并宜選擇在電路中段有刃形山峰的地區。當兩站間距離較長時,應盡量選擇阻擋山峰較小的路由。
第5.4.5條 甚高頻通信電路的站距應根據地形、天線位置、設備能力和電波傳輸衰耗等因素確定。一般以30~40km左右為宜。兩站間可允許不視通,如果山峰阻擋少,設備余量大,最長站距允許為50km左右。
第5.4.6條 當兩通信點距離較遠時,可以采用中繼方式組成接力通信,中繼段數量應不超出設備技術條件的規定。
第5.4.7條 高頻和甚高頻單路固定式或移動式通信設備一般在下列情況下考慮應用:
一、防洪搶險,抗震救災等短期臨時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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