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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陜西省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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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 第二十六條 對于本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的變更申請,省局政務大廳在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審核后,即可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 對于本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變更申請,省局政務大廳應當按照本細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 第二十七條 經審查同意延期、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省局政務大廳應當收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換發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在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上注明延期、變更內容,并加蓋公章。 第二十八條 煤礦企業停辦、關閉、重組(兼并)或整體托管的,應當自停辦、關閉、重組(兼并)決定之日或整體托管完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省局申請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其中停辦、關閉煤礦還要提供煤礦開采現狀報告、實測圖紙和遺留事故隱患的報告及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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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煤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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