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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陜西省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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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申請延期或有效期滿時已申請延期但經審查不予延期的,在有效期滿或做出不予延期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要依法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申請延期但經審查不予延期的,應當在作出不予延期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待達到安全生產條件后延期并返還安全生產許可證;若有效期滿仍未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原則上為3年。對于地方政府明確關閉退出時限的,許可證有效期可小于3年,延期至關閉時限;對未經省政府同意保留的30萬噸/年(不含)以下煤礦,現有許可證到期后暫停辦理延期申請,待省政府做出處置意見后,依法辦理注銷或延期;對生產能力30萬噸/年(含)和60萬噸/年(不含)之間的煤礦,在地方政府尚無明確處置意見情況下,如實現機械化開采的,許可證延期3年,未實現機械化開采的,許可證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對于整體托管煤礦重新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自同意之日起有效期3年。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煤礦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按照本細則向省局提出延期申請,并提交本細則第十條規定的文件、資料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 第二十二條 對已經受理的延期申請,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手續。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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