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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陜西省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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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事項不屬于陜西煤礦安全監察局職權范圍內的,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二)受理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網上審查。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即時出具電子受理通知書;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電子補正告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人全部補正后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后,即時出具電子受理通知書。 第十七條 省局政務大廳作出受理決定后,即時將相關資料發送監察二處負責人,由監察二處負責人按照內部分工指定1名主辦人員,并由煤礦所在分局的聯系處室負責人指定1名辦理人員,共同負責煤礦企業安全條件和申請資料實質內容的審查工作(以下稱實質審查)。在實質審查中,需要其他相關處(室、中心)、分局配合的,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實質審查中對煤礦安全生產條件、申請材料內容存在疑問,需要到現場核查的,由監察二處組織參加實質審查的人員進行現場核查,或者書面委托煤礦所在地監察分局進行現場核查。省局組織的核查,分局應當派員參加。建設(包括新建、改建、擴建、資源整合等)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結果已經現場核查取得通過核查意見的,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原則上不再進行現場核查。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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