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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登記簿記載事項存在錯誤的,登記機構可以依照自然資源所有權代表行使主體或者代理行使主體的囑托辦理更正登記,也可以依職權辦理更正登記。 第五章 自然資源登記信息管理與應用 第二十九條 自然資源登記資料包括: (一)自然資源登記簿等登記結果; (二)自然資源權籍調查成果、權屬來源材料、相關公共管制要求、登記機構審核材料等登記原始資料。 自然資源登記資料由具體負責的登記機構管理。各級登記機構應當建立登記資料管理制度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建設符合自然資源登記資料安全保護標準的登記資料存放場所。 第三十條 在國家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上,拓展開發全國統一的自然資源登記信息系統,實現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信息的統一管理;各級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標準統一的自然資源確權登記數據庫,確保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信息日常更新。 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信息納入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實現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信息與不動產登記信息有效銜接和融合。 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信息應當及時匯交國家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確保國家、省、市、縣四級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信息的實時共享。 第三十一條 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以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規定的不動產登記的相關內容除外。 第三十二條 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信息與水利、林草、生態環境、財稅等相關部門管理信息應當互通共享,服務自然資源資產的有效監管和保護。 第六章 附則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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