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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暫行辦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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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需要自然資源所有權代表行使主體、代理行使主體以及集體土地所有權人等相關主體配合的事項及其他需要通告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 登記機構會同水利、林草、生態環境等部門,充分利用全國國土調查、自然資源專項調查等自然資源調查成果,獲取自然資源登記單元內各類自然資源的坐落、空間范圍、面積、類型、數量和質量等信息,劃清自然資源類型邊界。 第二十四條 登記機構會同水利、林草、生態環境等部門應充分利用全國國土調查、自然資源專項調查等自然資源調查成果,以及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等不動產登記成果,開展自然資源權籍調查,繪制自然資源權籍圖和自然資源登記簿附圖,劃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邊界以及不同集體所有者的邊界;依據分級行使國家所有權體制改革成果,劃清全民所有、不同層級政府行使所有權的邊界。 自然資源登記單元的重要界址點應現場指界,必要時可設立明顯界標。在國土調查、專項調查、權籍調查、土地勘測定界等工作中對重要界址點已經指界確認的,不需要重復指界。對涉及權屬爭議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登記機構依據自然資源權籍調查成果和相關審批文件,結合國土空間規劃明確的用途、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等管制要求或政策性文件以及不動產登記結果資料等,會同相關部門對登記的內容進行審核。 第二十六條 自然資源登簿前應當由自然資源所在地市縣配合具有登記管轄權的登記機構在政府門戶網站及指定場所進行公告,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公告期不少于15個工作日。公告期內,相關當事人對登記事項提出異議的,登記機構應當對提出的異議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七條 公告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機構應當將登記事項記載于自然資源登記簿,可以向自然資源所有權代表行使主體或者代理行使主體頒發自然資源所有權證書。 第二十八條 登記單元內自然資源類型、面積等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的,以全國國土調查和自然資源專項調查為依據,依職權開展變更登記。自然資源的登記單元邊界、權屬邊界、權利主體和內容等自然資源登記簿主要內容發生變化的,自然資源所有權代表行使主體或者代理行使主體應當持相關資料及時囑托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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