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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暫行辦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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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以不動產登記為基礎,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的不動產權利,不再重復登記。 自然資源確權登記涉及調整或限制已登記的不動產權利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及時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并書面通知權利人。 第六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為承擔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構),按照分級和屬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登記管轄。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會同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的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以及大江大河大湖和跨境河流、生態功能重要的濕地和草原、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的海域、無居民海島、石油天然氣、貴重稀有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生態空間的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具體登記工作由國家登記機構負責辦理。 各省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由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權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空間的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具體登記工作由省級及省級以下登記機構負責辦理。 市縣應按照要求,做好本行政區域范圍內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 跨行政區域的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由共同的上一級登記機構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登記機構辦理。 第七條 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經費應納入各級政府預算,不得向當事人收取登記費等相關費用。 第二章 自然資源登記簿 第八條 自然資源登記簿的樣式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已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辦理登記的不動產權利,通過不動產單元號、權利主體實現自然資源登記簿與不動產登記簿的關聯。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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