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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暫行辦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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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自然資源登記簿應當記載以下事項: (一)自然資源的坐落、空間范圍、面積、類型以及數量、質量等自然狀況; (二)自然資源所有權主體、所有權代表行使主體、所有權代理行使主體、行使方式及權利內容等權屬狀況; (三)其他相關事項。 自然資源登記簿應當對地表、地上、地下空間范圍內各類自然資源進行記載,并關聯國土空間規劃明確的用途、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護規定等信息。 第十條 全民所有自然資源所有權代表行使主體登記為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所有權行使方式分為直接行使和代理行使。 中央委托相關部門、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權的,所有權代理行使主體登記為相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一條 自然資源登記簿附圖內容包括自然資源空間范圍界線、面積,所有權主體、所有權代表行使主體、所有權代理行使主體,以及已登記的不動產權利界線,不同類型自然資源的邊界、面積等信息。 第十二條 自然資源登記簿由具體負責登記的各級登記機構進行管理,永久保存。 自然資源登記簿和附圖應當采用電子介質,配備專門的自然資源登記電子存儲設施,采取信息網絡安全防護措施,保證電子數據安全,并定期進行異地備份。 第三章 自然資源登記單元 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以自然資源登記單元為基本單位。 自然資源登記單元應當由登記機構會同水利、林草、生態環境等部門在自然資源所有權范圍的基礎上,綜合考慮不同自然資源種類和在生態、經濟、國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以及相對完整的生態功能、集中連片等因素劃定。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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