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咨詢熱線:0315-2738258 13303155855 |
熱門關鍵詞:鐵礦 錳礦 勘探設備 破碎機 磁選機 礦山 采礦設備 鉻礦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 |
|
|
(七)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經過。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送達其他行政處罰執法文書,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應當經上一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批準,可延長至180日。 第三節 聽證程序 第三十三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許可證、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組織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聽證費用。 前款所稱較大數額罰款,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規定的數額;沒有規定數額的,其數額對個人罰款為2萬元以上,對生產經營單位罰款為5萬元以上。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告知后3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后,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舉行聽證會,并在舉行聽證會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當事人應當按期參加聽證。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的,經組織聽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期1次;當事人未按期參加聽證,并且未事先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三十六條 聽證參加人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書記員組成。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應當由組織聽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 當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聽證,并提交委托書。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下一頁 |
|
關鍵字:煤礦 | |
【字體:大 中 小】 TOP 【打印本頁】 【關閉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