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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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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對案件涉及的事實、適用法律及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有權對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質證并提出新的證據; (三)如實回答主持人的提問; (四)遵守聽證會場紀律,服從聽證主持人指揮。 第三十九條 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書記員宣布聽證會場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聽證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實聽證參加人名單,宣布聽證開始; (二)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出示證據,說明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及法律依據; (三)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適用的法律等進行陳述和申辯,提交新的證據材料; (四)聽證主持人就案件的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證人詢問; (五)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辯論; (六)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陳述; (七)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聽證筆錄應當當場交當事人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聽證: (一)需要重新調查取證的; (二)需要通知新證人到場作證的; (三)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進行聽證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聽證: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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