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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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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準的規定和本行政區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狀況,確定海洋環境保護的目標和任務,并納入人民政府工作計劃,按相應的海洋環境質量標準實施管理。 第十一條 國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應當將國家和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準作為重要依據之一。在國家建立并實施排污總量控制 制度的重點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還應當將主要污染物排?偭靠刂浦笜俗鳛橹匾罁。 排污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主要污染物排?偭靠刂浦笜。 對超過主要污染物排?偭靠刂浦笜说闹攸c海域和未完成海洋環境保護目標、任務的海域,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暫停審批新增相應種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第十二條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依照法律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向海洋傾倒廢棄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傾倒費。 根據本法規定征收的排污費、傾倒費,必須用于海洋環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三條 國家加強防治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對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的落后生產工藝和落后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防止對海洋環境的污染。 第十四條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環境監測、監視規范和標準,管理全國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國海洋環境監測、監視網絡,定期評價海洋環境質量,發布海洋巡航監視通報。 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分別負責各自所轄水域的監測、監視。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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