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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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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公海上因發生海難事故,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重大污染損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脅的船舶、海上設施,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采取與實際的或者可能發生的損害相稱的必要措施。 第七十二條 所有船舶均有監視海上污染的義務,在發現海上污染事故或者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時,必須立即向就近的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報告。 民用航空器發現海上排污或者污染事件,必須及時向就近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報告。接到報告的單位,應當立即向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通報。 第九章 法 律 責 任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者責令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并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罰款數額按日連續處罰;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質的; (二)不按照本法規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標準、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傾倒許可證,向海洋傾倒廢棄物的; (四)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處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予以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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