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引言
當森林與樹木分列以后,既看到樹木又見到森林。經政府許可的采伐對象是樹木不是森林,國家對森林的所有權與私人對待伐樹木的所有權產權清晰。在森林與采伐后的木材之間,以樹木作為產權變化的中間設置,可以展示產權變化前后的軌跡,是防止國有森林資產流失和浪費的屏障?墒,在礦產資源與采掘的礦產品之間缺少了過渡的中間設置,公共礦產資源到私人產品直到生產要素之間是直通的。學者們普遍認為:“礦產資源與礦產品之間的區別在于是被人類勞動從地殼中分離。在被分離前為礦產資源,被分離后為礦產品”[1]。物的形態從礦產資源直通礦產品,沒有認識到產權變更的過程,由此而研究礦產資源資產化管理和法律體系的構建只是一種虛幻,承認并科學界定礦產的產權是走出幻境的出路。
1礦產與礦產資源分設的產權構造分析
1.1 礦產資源的整體性適用“盒子”理論
實行礦產資源國家所有,當法律初始界定所有權歸屬時,客體的準確表述存在諸多困難:1)客體的不確定性。凡礦產都歸屬國家所有,但是已知或未知的礦產的質和量、范圍和種類等不可能統計,只能概括地進行歸類;2)客體支配的期待性。已發現的某些礦產的支配有待科學技術進一步發展,迫切需要開發但因技術的滯后而不能;在技術上可以開發的、普查時也能基本確定了的,生產力原因還不具備支配的條件。解決客體不特定、不單一、不獨立的困難途徑是將其籠統地歸于礦產資源。礦產資源是抽象的種類物,是一定屬類的總稱,完全無法特指,客觀上也不可能具體。憲法和法律又迫切需要在未準確之前將此界定權利,從法律上體現為國家所有。好在不確定種類物的主體也是虛擬的國家人格,即所有權主體對任何特定物都難以實際支配。因此類屬物的客體與人格虛化主體相匹配,兩者的約定俗成又法定化,在礦產資源公共所有的其它國家也是如此。
統統歸于一個整體的“礦產資源”的整體性,充分體現了國家所有權初始界定的立法宗旨。以防掛一漏萬而對習慣予以法律認可,是立法的一大特點。其特點的關鍵就在于法律意欲界定的對象整體化為一個“盒子”,所有已知和未知、可開發和難以開發、已經是的和可能是的都屬于法定“盒子”中的分子,國家所有權的客體是整體性“盒子”,而不是“盒子”中的某分子。這種簡化不只是“防漏”,更在于減少大量的資源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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