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有利于采礦權依法自由轉讓
“采礦權本質上是一種民法上的財產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的配置主要應當通過市場來進行,財產也只有在合法的流轉中才能發揮其最大的效用”[11]。礦產從礦產資源析出后設立的采礦權,與普通的民事財產權沒有任何區別,應當依法自由轉讓。但是,1996年修改以前的《礦產資源法》是絕對禁止采礦權流轉的;修改后由絕對禁止轉向嚴格限制流轉。市場經濟環境中財產權流轉的經濟性,迫使嚴格限制條件下的“地下”轉讓成為一種趨勢。規避法律的“地下”轉讓是礦產流失和浪費的地下通道。
博弈選擇的條件除了礦產歸屬的采礦權與須經行政特許批準的采掘企業同意以外的另一重要原因是礙于采礦權的客體是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不是私人控制和所有的礦產。因此,二級市場的轉讓只能在法定范圍內并經國家嚴格批準。采礦權客體不能脫離國家所有權的客體是嚴格限制的理論成因。學者認為:“礦產資源所有權永久歸國家所有,不得轉讓”[12]。問題的關鍵是采礦權的客體是獨立的,采礦權是自物權,自由轉讓并不違憲和損害國家所有權。
3建立保護礦產產權的長效機制
3.1構建規范和保護礦產產權的法律體系
礦產從礦產資源中獨立出來,各自的產權重新界定,經過檢驗后適合可持續發展戰略和保護產權的制度用法律固定下來,逐步建立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1)物權立法要注重礦產資源及礦產的產權地位。礦產與其它財產一樣,應平等地給予物權法保護,從立法資源上保證其應有的物權設置,為相應特別立法提供物權法定的立法依據;2)《礦產資源法》應平等地保護和規范礦產的財產權,但在某些方面規定明顯不足!兜V產資源法》的變革方向是:礦業管理法單列,主要以財產保護為宗旨的《礦產資源法》內容包括國家礦產資源的保護及其價值實現,以及私人采礦的設立、流轉等,不能僅以保護礦產資源為對象;3)盡快制訂《國有資產法》。礦產資源的保護、規劃和開發列入國有資產管理范圍。統一規范國有資產,建立整體性國有資產平等保護機制,是實現市場配置礦產的有效途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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