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礦產脫離礦產資源的析出過程
礦產資源是眾多礦產的組合體,組合體的分解是某一塊段資源的特定。其過程可分為:1)國家的資源管理階段。礦產從礦產資源體中分解出來后可獨立存在,但又不改變礦產的產權狀態。聯合國1979年推薦的《礦產資源的國際分類系統》中將礦產資源由確定性到不確定性的可靠程度,分為R1、R2、R3 3個類別。礦產為“R1級,是指經過詳細勘查而確定了每個礦體的產狀、規模及礦石質量基本特征的礦產資源,主要供制訂采礦計劃之用”[2]。R1級的礦產與礦產資源界限能清楚地分割,是實現礦產資源資產化管理的前提、進行價格評估和進入礦業開發市場的必要條件,同時也是資源管理的基礎。明確而特定的礦產,可以根據生態持續發展原則和國家經濟發展戰略作出礦產開發規劃,決定近期或遠期將其投入開發市場;2)資產化管理階段。國家決定投入市場的礦產通過市場配置的招標、拍賣形式,改變產權主體,實現國家對礦產資源所有權的價值。資源與資產化管理的動態轉變中,礦產被分解出來了,完全脫離了礦產資源這只“盒子”,產權更替和國有礦產資源價值實現是礦產脫離“盒子”,并獨立于礦產資源的標志。
1.3礦產脫離礦產資源時的產權特征
礦產在脫離整體性“盒子”前的國有資源管理的第一階段,礦產能夠被獨立出來,但仍為礦產資源的一部分,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也包括了對該礦產的所有權。礦產脫離整體而存在的過程中,公共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在轉變為私人物品使用時轉讓給了私人,一級出讓市場的采礦權初始設立是私人產權形成的法律表現!八饺耸侵赣蓚人和非政府組織擁有的所有權,相反,公共通常指某種形式的國家或政府所有權”[3]。
產權轉變的特點:1)產權主體的特定性。一級市場出讓后的受讓主體是私人,國家因價值利益的實現而不再具有對私人產權的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2)產權客體的獨立性。初始設立的采礦權客體是礦產資源中分離出來的礦產,絕不是整體的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客體是礦產資源而不是礦產,兩者客體的界限十分明確;3)產權支配的排他性。國家對礦產資源所有權的初始界定和私人對礦產所有權初始設立的產權狀態,決定了國家和社會他人不得侵占該私人所有權,除了國家依公共利益的社會化限制以外,私人所有權享有法定的排他功能;4)國家所有權的完整性。并沒有因私人對礦產所有權的初始設立而有損于國家所有權!皳碛谐跏冀缍ǖ馁Y源合法所有權的國家,只是經過采礦權這一點上分解了而并非中止了作為一個所有者的權利”[4]。而且分解是國家對礦產所有權失去又使其價值實現的平衡,是礦產資源開發的必由之路。國家對礦產資源所有權的完整性仍維持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并特別強調矯正那種私人礦產所有權的設立是違反憲法和法律的錯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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