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驗環境溫度為25±10℃。
所測得的持續電流值應符合制造廠的規定。
6.4 殘壓試驗
殘壓型式試驗的目的,是用建立規定的沖擊電流殘壓和出廠試驗電壓水平兩 者之比來驗證規定的保護水平。出廠試驗電壓水平,可以是參考電壓或者是 0.01~2倍標稱放電電流范圍內任一適當的雷電沖擊電流下的殘壓,該電流值由 制造廠規定。
出廠試驗用雷電沖擊電流下的最大殘壓必須規定,并公布在制造廠的型式試 驗數據中。試品在各種規定的電流和波形下測出的殘壓值乘以出廠試驗電流下避 雷器最大殘壓與在相同電流下試品所測出的殘壓之比,便得到最大殘壓值。
型式試驗應在3只避雷器或避雷器比例單元上進行,試品應符合本標準6.2 條的規定。兩次測量之間的時間間隔,應足以使試品恢復到接近環境溫度。試驗 時環境溫度為25±10℃。如果避雷器的額定電壓高于3kV時,比例單元的額定 電壓可取3~6 kV。
出廠試驗允許對每片電阻片進行標稱放電電流(偏差±5%)下作殘壓試驗,避 雷器的殘壓為每片電阻片殘壓的算術和。
對多柱避雷器,試驗也可在一柱上進行,試驗電流幅值為標稱電流除以柱數 (考慮電流分布不均勻程度)。測出的殘壓代表整只避雷器的殘壓。
避雷器在陡波沖擊電流、雷電沖擊電流及操作沖擊電流下的殘壓,應分別不 超過表2~表8中所規定的相應避雷器的最大殘壓值。
分壓器、分流器的要求應符合GB 311.4的要求。
6.4.1 陡波沖擊殘壓試驗
本試驗采用視在波前時間為1μs的沖擊電流,波前時間應在0.9~1.1μs 范圍內,視在半峰值時間不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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