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主要內容是:
。1)逐步落實公害對策基本法中的環境標準,即分階段地提高防治大氣污染法所規定的對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有害氣體排放的限制標準,逐步擴大防止水源污染法所規定的污染源的限制范圍等。
。2)為了彌補大氣污染防治法及水源污染防治法在單純限制廢氣和廢水排放濃度方面的局限性,針對部分地區制定了限制污染物排放總量的措施。
。3)明確規定損害公眾健康的公害肇事者的法律責任,以及對受害者進行賠償的措施。在大氣污染法和水源污染法中,增加了有關無過失賠償責任的條款,并制定了損害健康賠償法。
。4)制定了自然環境保護法。將自然環境的保護范圍,從以一定地區的景觀為重點的行政管理,擴大到保護全國的自然環境。
。5)對于各種大型開發項目,要求在立項前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該項目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事先必須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使之成為制度。另外,還制定了如何通過引入新能源來推動保護大氣環境的減少交通污染排放的政策,以及防治湖泊的富營養化對策等等。政府需要確保對環保的資金投入,防治污染的環保工程項目屬于非贏利性的社會基礎產業,其建設事業的資金投入,除少部分來源于企業的排污費及相關罰款外,其余的大部分來源于各級政府的財政收入。日本各級政府每年從財政預算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向環保事業撥款,并且逐年增加。到70年代末,日本環境廳用于環保的財政預算已近1萬億日元,其中90%用于防治公害的公用事業。
進入20世紀80年代,日本社會在完成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基礎上,步入后工業化時代。在新的社會經濟發展階段,日本的環保工作也由“以治為主”轉入“以防為主”的階段。首先,隨著社會經濟規模的不斷擴大和市場化水平的提高,環保法律法規的健全和完善,社會對環保支撐力度的增強,環境保護越來越趨于市場化和產業化。環保事業的市場化和產業化,主要包括:一是把污染的防治工作,從原來“誰污染誰治理”的企業個體行為,轉變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分工和供求關系,形成社會上的專業化環保企業乃至環保行業,向污染責任者提供商業性環保服務,即污染防治活動的市場化和產業化。日本的污水處理和垃圾處理產業,已達到相當大的規模,基本做到了日產日清。二是環保事業所需的資料、咨詢、監測、人才、技術、設備、資金等各項資源供給的市場化和產業化。日本環保設備制造業,以及與環保有關的服務業產值,已在國民生產總值中占有較高的比例。環保設備的制造業,已發展成為國民經濟和出口貿易的支柱產業。三是環境保護的生活化和日;。通過國家立法、學校教育,以及傳播媒介和輿論的宣傳、監督等,使愛護自然、保護環境、維護生態平衡成為人們生活追求的目標和重要內容,使愛護環境、維護生態平衡成為人們一切活動的基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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