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證的開證行為假冒或根本無法查實之銀行;
2.保兌行為國際著名銀行,以增加欺騙性;
3.保兌函另開寄來,其簽名為偽冒簽字;
4.貿易雙方事先并不了解,僅通過中介人相識;
5.來證金額較大,且裝效期較短。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達亞歐美銀行(ASIAN UERO-AMERICAN BANK, JAKARTA,INDONESIA),;發出的要求紐約瑞士聯合銀行保兌的電開信用證,;金額為 600萬美元,受益人為廣東某外貿公司,出口貨物是200萬條干蛇皮。但查銀行年鑒, 沒有該開證行的資料,稍后,又收到蘇黎世瑞士聯合銀行的保兌函,但其兩個簽字 中,僅有一個相似,另一個無法核對。此時,受益人稱貨已備妥,急待裝運,以免 誤了裝船期。為慎重起見,該中行一方面,勸阻受益人暫不出運,另一方面。抓緊 與紐約瑞士聯合銀行和蘇黎世瑞士聯系查詢,先后得到答復:“從沒聽說過開證行 情況,也從未保兌過這一信用證,請提供更詳細資 料以查此事”。至此,可以確 定,該證為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分子企圖憑以騙我方出口貨物。
二、對跟單信用證詐騙的防范對策
從上述跟單信用證詐騙的各種情況來看,詐騙分子的行騙對象主要是我方出口 企業,而受害者還涉及出口方銀行和工貿公司均應密切配合,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 以避免或減少上類詐騙案的發生,具體可實施如下防范對策:
第一、出口方銀行(指通知行)必須認真負責地核驗信用證的真實性,并掌握開 證行的資信情況。對于信開信用證,應仔細核對印鑒是否相符,大額來證還應要求 開證行加押證實;對于電開信用證及其修改書,應及時查核密押相符與否,以防假 冒和偽造。同時,還應對開證行的名稱、地址和資信情況與銀行年鑒進行比較分析, 發現疑點,立即向開證行或代理行查詢,以確保來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開證行的 可靠性。
第二、出口企業必須慎重選擇貿易伙伴。在尋長找貿易伙伴和貿易機會時。應 盡可能通過正式途徑(如參加廣交會和實地考察)來接觸和了解客戶,不要與資信不 明或資信不好的客戶做生意。在簽訂合同前,應設法委托有關咨詢機構對客戶進行 資 信設想,以便心中不數,作出正確的選擇,以免錯選貿易伙伴,自食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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