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詐騙通常有如下特征:
1.來證無押,而聲稱由第三家銀行來電證實;
2.來證裝、效期較短,以逼使受益人倉促發貨;
3.來證規定裝船后由受益人寄交一份正本提單給申請人;
4.開立遠期付款信用證,并許以優厚利率;
5.證中申請人與受貨人分別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加拿大AC銀行ALERTA;分行電開的信用證,;金額約100萬美元,受益人為安徽某進出口公司。銀行審證員發現該證存在以下疑點:(1)該證沒有加押證實,僅在來證開注明“本證將由××行來電證實”;(2);該證裝效期在同一天,且離開證日不足一星期;(3)來證要求受益人發貨后,;速將一套副本 單據隨同一份正本提單用DHL快郵寄給申請人;(4)該證為見45票天付款,且規定受 益人可按年利率11%索取利息;(5)信用證申請人在加拿大,而受貨人卻在新加坡; (6)來證電傳號不合常理。針對這幾個疑點,;該中行一方面告誡公司“此證密押未 符,請暫緩出運”,另一方面,趕緊向總行國際部查詢,回答:“查無此行”。稍 后,卻收到署名“美漩銀行”的確認電,但該電文沒有加押證實,于是該中行設法 與美州銀行駐京代表處聯系,請示協助催曬,最后得到答復:“該行從未發出確認 電,且與開證行無任何往來”。至此,終于證實這是一起盜用第三家銀行密押的詐 騙案。
又如:廣西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署名印尼國民商業銀行萬隆分行;(;PT ;BANK DAGANG NEGARA INTL ORERATION,BANDUNG,INDONESIA);電開的信用證,金額約。80萬美元,來證使用開證行與渣打銀行上海分行之密押。后來,該中行去 電上海打銀行核實,得到復電:“本行不為第三家非其集團成員銀行核為,且不負 任何責任”,該中行只好轉查開證行總行,但被告知:“開證行從未開出此證,且 申請人未在當地注冊,無業務往來記錄”。顯然,這是一份盜用他行密押并偽冒印 尼國民商業銀行的假信用證。
(三)“軟條款”/“陷阱條款”詐騙
所謂“‘軟條款’/‘陷阱條款’詐騙”,;是指詐騙分子要求開證行開出主動 權完全操作開證方手中,能制約受益人,且隨時可解除付款責任條款的信用證,其 實質就是變相的可撤銷信用證,以便行騙我方出口企業和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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