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由于不能及時卸貨而引起的其他損失,如船方對下一航次租方的違約責任,是否能向貨方追償?回答是“不一定”。按照英國的法律,收貨方有這樣的默示責任:在合理時間內提貨。法律應與實踐相應,如果要求收貨人在貨物到港后馬上提交提單提貨,對他不太公平;但若船期損失只能自己承擔,船東容易走入亂交貨的極端!昂侠頃r間”即是法律平衡雙方利益的產物,其具體期限取決于買賣過程。如果提單轉讓環節多,到達的時間就晚,“合理時間”就會相應地長一些。合理時間過后貨方仍未提貨的,船方就可以不承擔船期損失。
目前,國際買賣中約有50%的交易是無單到貨的,無單提貨的做法因此備受關注。無單提貨常見于貨物轉賣和短航次的情況,比如,中間商可以以FOB買進貨物,再以CIF的方式賣出;為加速貨權流轉,他常常要求船方無單放貨,短航次中經常存在這種要求。無單提貨易導致船方交貨錯誤,引起貨權糾紛或侵權責任、托管違約責任。實務中,若買方要求無單提貨,賣方往往要求其開具備用信用證,保證將來買方如不付貨款,賣方仍可憑備用信用證避免損失。對于船方來說,減小無單放貨風險的主要措施,就是要求提供擔保(保函),否則拒絕無單放貨。一般而言,船東更樂意接受銀行保函,尤其是資信良好的大銀行出具的保函。船方在要求提供卸港地一流的銀行保函前,通常先考慮該地司法是否明確、公正,是否有外匯管制等,所以,許多無單提貨的交易一定要求提供香港、倫敦等地銀行的擔保。銀行擔保雖然比較安全,但費用高,貨方往往不同意提供。雖然保函不宜由貨方(包括發貨方和收貨方)出具,但實踐中不乏貨方出保的做法。例如:發貨方(租船人)要求船方無單放貨并提供了擔保,到港后,船方對其信譽不放心,要求讓銀行加保,雙方爭執不下,對薄公堂。法院判決,鑒于雙方已在租約中明確無單放貨而且無需銀行加保,船方不得違約,要求加保。后來,租約日趨完善,能較好地調和雙方利益。它一般這樣規定:“船方一旦同意無單提貨,就不能要求第三人加保;如果不同意無單提貨,則等待期內的租金和滯留金不得由租方承擔!泵魇荆ê霞s)優于默示(法定的默示責任),因此,除非合約違反公共政策,法律允許當事人做出這樣的規定。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