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國河北和山西等省出臺了事故賠償政策:對在煤礦事故中死亡礦工的賠償標準,每人給予不低于20萬元的賠償。雖然這一標準不算高,體現不出人的生命價值,但是畢竟比過去的幾千元或幾萬元,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在維護我國礦工尊嚴和價值的體現方面前進了一大步,基本顯示出了“以人為本”的安全發展理念。應該說這在遏制煤礦事故方面有了一個好的開端。
全面落實“以人為本”的安全科學發展觀,提高人的生命價值,完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就必須對事故責任人、特別是管理者加重加大法律與經濟處罰力度和追究落實力度,從而使企業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真正感到,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了死亡事故或由于管理原因出現的傷亡事故,將為此坐牢而不值,經濟處罰拿不起[4],讓企業的“第一責任人”真正懂得,將精力和金錢用在安全生產上才是經營之道[5]。
3結語
我國煤礦重特大傷亡事故發生的基本規律:是由于管理缺陷和管理混亂而導致了人的不安全行為或物質的不安全狀態或環境的不安全因素的存在而引發的事故。要全面控制事故、防止事故的惡性循環,就必須從事故發生的規律人手,抓住制約事故發生的管理原因:真正提高管理者和礦工的自身素質,搞好物質設備的維護運行,改善煤礦的生產環境;嚴格考核當地政府和主要管理部門對煤礦的安全管理,將當地政府“行政一把手”的政績與本地區的安全生產狀況掛起鉤來;真正加重對發生事故的企業“第一責任人”和主要管理部門“行政負責人”的刑事和經濟處罰力度。只有徹底杜絕非法采煤和違法采煤的現象,煤炭行業安全生產的局面才會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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