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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技術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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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經過“大躍進”中的“大破大立”,以及“文化大革命”期間的干擾、破壞,致使已頒發的各種規范.規程和實施細則沒有認真貫徹執行。 1978年,地質部會同全國儲委、冶金部、煤炭部、化工部礦山局、國家建材局以及部份省地質局,分工協作,重編各種規范規程。根據統一安排,貴州地質局、貴州省儲量委員會主持編制了《汞礦地質勘探規范》,并與湖北地質局合作編寫《磷礦地質勘探規范》,與安微地質局合作編寫了《巖礦心管理規定》,與山西地質局合作編寫了《鋁土礦地質勘探規范》。經過七八年的努力,至1987年,地礦部、全國儲委重新分別頒發了《金周礦產勘探規范總則》、《金屬礦產勘探規范總則》,以及多種礦產的勘探規范。同時頒發了《固體礦產普查勘探設計編寫及審批規定》、《地質勘探工作原始地質編寫規定》、《固體礦產普查勘探地質資料綜合整理規范》、《固體礦產普查勘探地質報告編寫規定》、《地質工作質量檢查驗收規定》等規范、規程。同時頒發了《地質找礦、科技成果獎勵辦法》等規定。貴州地礦局及各地勘公司均擬訂了實施細則,使地質工作重新走上有章可循的正確軌道。 1954年至1986年期間.地礦部規定:金屬、非金屬礦產及水文地質勘查,按其詳略程度劃分為普查、詳查、初勘、詳勘四個階段;煤炭部規定:對煤炭勘查工作,按其詳略程度劃分為普找,普勘、詳查.精查四個階段;1987年3月,全國礦產儲量委員會、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委員會聯合頒發了《礦產勘查工作階段劃分的規定》,將礦產、水文勘察工作統一劃分為普查、詳查、勘探三個階段;為了確保新老規定之間的銜接,貴州地礦局根據地礦部地礦司制定的實施細則明確;凡1987年提交地質報告的地質項目仍按四階段劃分法提交報告,在工作程度前注明“(原)”字。凡1987年以后繼續工作的項目按新的劃分階段套改。即:原初查及原詳查套改為普查,原初勘套改為詳查,原詳勘套改為勘探。 1987年,根據“改革開放”、“簡政放權”和加強普查找礦工作的需要,貴州省地礦局制訂了《關于地礦業務技術管理的暫行規定》。對詳查基地和新發現重要礦產地的具體條件作出明確規定;對地質項目立項權進行劃分;并對地質設計編審、地質工作質量管理、地質工作成果獎勵、重要技術問題請示匯報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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