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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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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四)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五)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條 國家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 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醫療機構建設項目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預評價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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