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咨詢熱線:0315-2738258 13303155855 |
熱門關鍵詞:鐵礦 錳礦 勘探設備 破碎機 磁選機 礦山 采礦設備 鉻礦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 |
|
|
第五十九條 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第六十條 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用人單位在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時,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第六十一條 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規定的職業病病人獲得醫療救治。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依據職責劃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職業病危害現場,了解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或者復制與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關的資料和采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第六十四條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 (二)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三)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下一頁 |
|
關鍵字:礦 | |
【字體:大 中 小】 TOP 【打印本頁】 【關閉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