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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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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保障國有煤礦的健康發展。 國家對鄉鎮煤礦采取扶持、改造、整頓、聯合、提高的方針,實行正規合理開發和有序發展。 第七條 煤礦企業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必須采取措施加強勞動保護,保障煤礦職工的安全和健康。 國家對煤礦井下作業的職工采取特殊保護措施。 第九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在開發利用煤炭資源過程中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 煤礦企業應當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 第十條 國家維護煤礦礦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保護煤礦企業設施。 第十一條 開發利用煤炭資源,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二條 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依法負責全國煤炭行業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煤炭行業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炭行業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煤炭礦務局是國有煤礦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礦務局和其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煤礦企業、煤炭經營企業依法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 第二章 煤炭生產開發規劃與煤礦建設 第十四條 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根據全國礦產資源勘查規劃編制全國煤炭資源勘查規劃。 第十五條 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根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規定的煤炭資源,組織編制和實施煤炭生產開發規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根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規定的煤炭資源,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地區煤炭生產開發規劃,并報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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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煤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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