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辦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7號
《山西省煤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辦法》已經2006年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于幼軍
2006年2月28日
山西省煤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煤炭產業的集中度,加強對煤炭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煤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煤炭資源整合應當堅持科學規劃、淘汰落后、明晰產權、資源/儲量與生產規模和服務年限相匹配的原則。
煤炭資源有償使用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煤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的組織協調,負責核實煤炭資源/儲量,辦理采礦權變更登記,征收采礦權價款;
(二)煤炭工業部門負責對煤礦生產能力進行核定,并負責整合后礦井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竣工驗收,辦理煤炭生產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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