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方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經批準的煤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方案。
第十三條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煤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方案確定關閉的礦井,應當自該方案批準之日起30日內,省有關部門要吊銷或收回有關證照,并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標準實施關閉。對整合改造可以利用的井筒,要拆除所有設備、設施,專人看守,改造設計完成后加以利用或炸毀。
第十四條 煤炭資源整合后的煤礦必須實現壁式開采,達到一礦一井、兩個安全出口、全負壓通風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對歷史原因形成的多井口煤礦,因地質構造因素不能整合為一礦一井的,由省人民政府煤炭工業部門會同省國土資源部門、安全監察機構進行認定,并由國土資源部門分立采礦許可證。
厚煤層采區回采率不低于75%,中厚煤層不低于80%,薄煤層不低于85%。
第十五條 煤炭資源整合后的煤礦必須依法辦理采礦許可證、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煤礦礦長應當取得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
第三章 有償使用
第十六條 煤炭資源有償使用是指通過行政審批取得采礦權的采礦權人,除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依法繳納采礦權價款。
在資源整合過程中,適宜公開競價的空白或者已關閉煤礦的資源應當按照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第十七條 采礦權價款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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