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礦業用地改革一直是礦業企業關注的焦點,也是國土資源系統著力推進的重點。最近,國土資源部下發的《關于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的指導意見》中的一大亮點,就是要求盡快完善礦業用地政策。
該《指導意見》指出,根據不同礦種和開發方式,建立差別化、針對性強的礦業用地政策體系。允許按照地類變更的原則、標準、程序,對采煤塌陷地及其它礦山地質災害造成損毀的土地進行地類變更,涉及農用地變更為未利用地的,按照審查及認定規范和程序報批。符合條件的地區,可結合實際情況納入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支持存在礦山地質災害隱患且壓覆礦產資源的村莊搬遷或已發生地質災害的村莊搬遷。
日前,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顧問吳永高就如何改革完善礦業用地改革接受了筆者的專訪。
筆者:我國現行制度對礦業用地的管理有哪些規定?
吳永高:礦山企業用地是個老大難的問題。礦產資源開發必須要占用土地,礦業用地是礦產資源管理和土地管理的結合部,既涉及礦產開發,又涉及土地利用。在計劃經濟時期,礦業權和土地使用權都是劃撥的,問題不是特別明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礦業權和土地利用管理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利益主體也日益多元化,礦地矛盾逐漸突出。
礦業用地管理可以分為探礦用地和采礦用地。探礦用地屬于地質勘查用地,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可以采取臨時用地的方式,由探礦權人通過協商的方式和原來的土地權利人簽訂臨時用地協議,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批準即可。實踐中有的時候也存在協商難的現象,但總體來說矛盾不大。我們一般說的礦業用地主要是指采礦用地的問題。
筆者:在現行的制度下,礦山企業如何取得采礦用地?又存在哪些突出問題?
吳永高:按照我國土地用途分類的規定,采礦用地屬于建設用地范疇。通常我們會說工礦用地,可以看出采礦用地管理和工業項目建設用地管理是一樣的。一般的建設用地管理都是征、轉、供、用四個環節。
征,是指征收農民集體土地,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征地。因為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律規定,建設項目必須使用國有建設用地,原則上不能使用集體土地。征地就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征地審批手續,給被征地農民合理的補償,其中的周期和成本都是比較高的,F在征地管理的程序性要求越來越嚴格,不但有批后實施程序,還有專門的征前程序,程序不合法的,不予批準征地。征地批準后,基層國土資源部門還要和農民簽訂補償協議。征地當中對農民的利益保護要求越來越高,要做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1] [2] [3] [4]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