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試點驗收的意見認為:通過試點工作,提高了耕地質量,有效保護了耕地;減少了失地農民,增加了農民收入;降低了企業運營成本,提高了經濟效益;支持了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促進了和諧礦區的建設。平果縣采礦用地改革通過臨時用地的方式,改變了原來土地征收、轉用審批后再出讓給企業的模式,極大地降低了企業用地成本。土地臨時占用后復墾驗收合格再還給農民,減少了失地農民,農民同樣拿到了用地補償,可是說是政府、企業和農民個人都得利。政府在其中可能沒有收到土地出讓金,減少了地方財政收入,但同樣節省了建設用地指標的占用,減少了征地帶來的社會矛盾。
在廣西平果鋁土礦采礦用地改革試點初見成效的基礎上,2011年以后,國土資源部又陸續批準了云南磷化、山西平朔煤業等十余家礦山企業和內蒙古鄂爾多斯、遼寧等試點,擴大采礦用地試點范圍。
擴大采礦用地試點最關鍵的是嚴格試點的準入標準,目前試點是臨時用地政策,所以選擇的礦山企業必須要做到短期用地、易于復墾、及時歸還。試點實施過程中還要注意及時解決問題,總結經驗,爭取能夠將采礦用地試點制度化,符合條件的采礦用地都可以使用。
采礦用地改革的方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不征,即改革土地征收制度。除特殊條件下的采礦用地外,大部分采礦用地占用農民集體土地的,原則上不再辦理征收手續,將農民集體土地直接進行流轉。這也符合黨中央提出的“推進征地制度改革,縮小征地范圍,維護農民土地財產權益”,“非公益性項目占用規劃范圍外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農民依法通過多種方式參與開發經營”。
二是限轉,即改革農用地轉用審批制度。設定采礦用地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的條件,比如采礦用地在5年以上或者土地使用后難以恢復原用途的,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采礦用地期限在5年以下且土地復墾后能夠恢復原用途的,不再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土地使用后由礦山企業進行復墾驗收,恢復土地原用途。 上一頁 [1] [2] [3] [4]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