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變供,即改革國有建設供應制度,由國有土地供應轉變為農民集體土地流轉,這個是和前面征收相對應。集體流轉方式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包括協議出讓、作價出資或入股等方式。
四是退出,即建立和完善采礦用地退出機制。完善已復墾的采礦用地退出機制,通過有償歸還、土地置換、建設用地指標置換等方式,逐步將復墾后的國有礦業用地退出來,實現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
筆者:礦山企業如何在現行制度下降低采礦用地成本,分享制度紅利?
吳永高:當前,全球的礦業經濟進入低谷期,我國礦山企業也面臨非常大的經營壓力。如何降低用地成本,已經成為很多礦山企業在考慮的重點問題。根據我的了解,可以在現有政策范圍內考慮以下幾種途徑降低用地成本:
一是符合臨時用地試點條件的,可以申請采礦臨時用地試點。通過臨時用地的方式,避免繳納征地補償費用、新增建設用地使用費和土地出讓金等,可極大降低企業土地取得成本。
二是通過租讓結合的供應方式。按照國務院關于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中土地政策的最新要求,積極推進礦業用地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供應,礦業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規定期限內按合同約定,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降低礦業企業用地成本。
三是使用農民集體土地!锻恋毓芾矸ā芬幎,與村集體以土地使用權聯營、入股等方式合辦企業的,可以使用農民集體的土地,可以避免征地各種費用和國有土地出讓的費用。
四是通過增減掛鉤試點的方式,可以使用增減掛鉤指標,不必占用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增減掛鉤的好處是整體審批,在項目區審批的同時一并辦理農轉用審批,還可以安排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調整、互換、使用等。
五是通過采礦廢棄地復墾試點的方式,實現復墾區和新建區的整體報批和建設用地指標折抵,避免了土地農用地轉用審批和占用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等問題。
六是充分利用原有的建設用地管理政策,比如符合條件的土地出讓金的優惠、土地出讓年限的靈活處理等等。 上一頁 [1] [2] [3]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