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規定
(201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通航、供水和水工程安全,合理開發利用河砂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水庫)管理范圍內的采砂行為。
本規定不適用于河道整治、航道整治及航道建設和維護中涉及的采砂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河道采砂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領導和協調,采取有效措施解決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健全水務、公安、地質礦產、交通運輸、航道、環境保護、海洋、漁業和海事等有關部門的河道采砂聯合執法機制,打擊違法采砂行為,維護采砂管理秩序。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地質礦產、交通運輸、航道、環境保護、海洋、漁業和海事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南渡江、昌化江、萬泉河干流的采砂規劃,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其他河道采砂規劃,由市、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應當征求同級地質礦產、交通運輸、航道、環境保護、海事、規劃和鐵路等有關部門意見。 [1] [2] [3] [4] [5] [6]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