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規劃一經批準,應當嚴格執行。因河勢、砂石資源分布發生變化需要修改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報批。
第六條 河道采砂規劃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采河段、河流、航道和航道保護范圍現狀;
(二)砂石儲量、分布、補給分析;
(三)禁采區、可采區、保留區;
(四)禁采期和可采期;
(五)開采計劃、年度采砂控制總量和開采深度;
(六)采砂作業方式;
(七)砂場布局;
(八)棄料堆放地點、處理方式和現場清理要求;
(九)采砂影響分析;
(十)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 下列區域為禁采區: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庫樞紐、水文觀測設施、涵閘以及取水、排水、水電站等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范圍;
(二)水庫大壩、河道堤防保護范圍;
(三)河道頂沖段、險工、險段、規劃保留區;
(四)橋梁、涵洞、碼頭、航道、電力電纜、通信電纜、過河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范圍;
(五)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劃入生態保護紅線的區域;
(六)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區域。
下列時段為禁采期:
(一)河道達到或者超過警戒水位時段;
(二)氣象臺站臺風預警信號發布至解除時段;
(三)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時段。
第八條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河道采砂規劃,于每年十二月公告下年度河砂可采區。
公告河砂可采區時,應當明確可采區的具體地點、長度、寬度、可采砂量、作業方式等。
在可采區、可采期內因防洪、河勢改變、水工程或者航運設施出現險情、水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水資源情勢發生變化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動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可以臨時劃定禁采區、規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第九條 河砂屬于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開采。 上一頁 [1] [2] [3] [4] [5] [6]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