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3 操作沖擊電流殘壓試驗
對每個試品施加3次操作沖擊電流(2.29條),其峰值列于表4。避雷器在相應 電流下的操作沖擊殘壓由9個電壓峰值中最大的值確定。
注:制造廠應另提供0.25倍表4中電流下的殘壓值,供用戶校核時使用。

6.4 長持續時間沖擊電流耐受試驗
6.4.1 總則
為了便于估算,在進行該項試驗之前,應測量每個試品在標稱放電電流下的 雷電沖擊殘壓。
根據5.1和6.1條,每次長持續時間沖擊電流耐受試驗將在三只新的整只避雷 器、避雷器比例單元或電阻片上進行。這些試品除了為估算目的而進行上述試驗 外,在這之前不得做任何試驗。非線性金屬氧化物電阻片在該項試驗過程中,可 以暴露在靜止的25±10℃空氣中。如果避雷器的額定電壓不低于3kV,則試品 的額定電壓至少應為3kV,但無需超過6kV。如果避雷器的脫離器與避雷器設計 成一體,這些試驗應按運行條件帶脫離器進行,所有這些試驗必須在分布參數發 生器上進行。
每個試品的長持續時間沖擊電流耐受試驗,共作18次放電,其中每3次為一 組,共分6組。兩次動作之間的時間間隔應為50s到60s,每組之間的時間間隔 應能使試品冷卻到接近環境溫度。在每一試驗過程中,均應錄取第1次和第18次 放電時試品的電壓和電流示波圖。
在進行長持續時間沖擊電流耐受試驗后,當試品冷卻到接近環境溫度時,為 了便于與試驗前的測量值進行比較,應對試品重新進行殘壓試驗。殘壓平均值的 變化不應超過5%。
試驗完成后,應對試品進行檢查,金屬氧化物電阻片應無擊穿、閃絡、開裂 或其他損壞痕跡。
6.4.2 對系統額定電壓為220~500kV避雷器的要求
沖擊發生器的特性,如鏈數、元件的電感、電容和損耗應滿足一定的要求, 在進行避雷器試品的長持續時間沖擊電流耐受試驗之前,應按下述程序予以校 核。
將沖擊發生器充電到不低于規定充電電壓Uc的50%的一個合適電壓Ud,然 后通過一阻值約等于R1的低電感負載電阻放電。表5列出了基于不同放電要求的 四種不同等級避雷器的Uc和R的值。
UR:試品額定電壓,以kV有效值表示。
峰值視在持續時間與表6中的線路長度相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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