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支付與結算方式
信用證 (Letter of Credit,L/C)
信用證 是一種由銀行依照客戶的要求和指示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其當事人有:
信用證 支付方式的特點
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 《UCP500》規定:信用證是一項約定,按此約定,根據規定的單據在符 合信用證條件的情況下,開證銀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進行付款、承兌或議付。 信用證是一種自足文件 《UCP500》規定:信用證與其可能依據的買賣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獨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證中提及該合同,銀行也與該合同無關且不受其約束。信用證是一種單據的買賣 《UCP500》規定: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方面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及其他行為。只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的單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就應承擔付款或承兌并支付的責任。
銀行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L/G)
(一) 保函,又稱保證書,是指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或擔保人應申請人的請求,向受益人開立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憑證,保證在申請人未能按雙方協議履行其責任或
義務時,由擔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額、一定時限范圍內的某種支付或經濟賠償責任。銀行保函是由銀行開立的承擔付款責任的一種擔保憑證,銀行根據保函的規定承擔絕對付款責任。銀行保函大多屬于"見索即付"(無條件保函),是不可撤銷的文件。銀行保函的當事 人有委托人(要求銀行開立保證書的一方)、受益人(收到保證書并憑以向 銀行索償的一方)、擔保人(保函的開立人)。其主要內容根據國際商會第458號出版物《UGD458》規定:
(1)有關當事人(名稱與地址)。
(2)開立 保函的依據。
(3)擔保金額和金額遞減條款。
(4)要求付款的條件。
銀行保函的種類按用途可分為:
(1)投標保證書。指銀行、保險公司或其他保證人向招標人承諾,當申請人(投標人)不履行其投標所產生的義務時,保證人應在規定的金額 限度內向受益人付款。
(2)履約保證書。保證人承諾,如果擔保申請人(承包人)不履行他與受益人(業主)之間訂立的合同時,應由保證人在約定的金額限度內向受益人付款。此保證書除應用于國際工程承包業務外,同樣適用于貨物的進出口交易。 [1] [2] [3] [4] [5] [6]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