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對所轄各類煤礦的安全監察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干涉,可以獨立地依照有關煤礦安全監察法規對煤礦安全管理、礦井安全生產系統、生產場所安全設施、裝備等進行監察,對煤礦職工傷亡事故進行現場勘察、調查取證、處理結案。只要是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且程序合法,就不應當受到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2)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監察執法過程中,獨立進行現場檢查和現場處理,獨立從事事故現場勘探、調查取證、處理結案,不受任何非法干涉。
3)從體制上表現在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獨立于其他機構和組織之外而行使法規權力,內部各級安全監察機構在法定職權范圍內獨立行使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權力,安全監察人員在職權范圍內獨立進行安全監察活動。
2.2煤礦安全執法的獨立地位的形成
煤礦安全執法的獨立地位的形成是國家煤礦安全監察體制所決定的,但是,真正實現其獨立地位還需要體制方面的保證。
1)隨著煤礦安全監察體制的不斷完善,將對立法和執法提出更高的要求,這就需要根據實際工作的發展,建立煤礦安全監察法律體系。
2)不斷提高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安全監察人員的素質,增強煤礦安全監察執法的權威性,為煤礦安全監察執法的獨立地位提供工作保障。
3)加大煤礦安全監察體制和法規的宣傳力度,特別是宣傳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目的和典型案例,為煤礦安全監察執法的獨立地位提供輿論保障。
3結語
煤礦安全監察工作是一項很難的執法工作,要求監察人員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有全面的理解和掌握。筆者對煤礦安全監察法規的適用的原則、地位和保障機制的認識,將有助于促進煤礦安全監察的執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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