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強化依托單位法人主體責任。 國家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應將實驗室作為本單位的“政策高地”,在物理空間、科研儀器和實驗設施平臺搭建、人員聘用、研究生指標、經費使用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條件保障和傾斜。實行實驗室主任負責制,賦予實驗室選人用人、科研課題設定自主權。創造科學家、研究團隊和青年人才拎包入駐的環境和條件。建立一流的科研專業服務團隊,為科學家開展研究提供全方位支撐。 (十七)加強多元投入,完善資源配置。 進一步完善分類支持方式和穩定支持機制,加大績效考核和財政支持的銜接。本著“保重點,補短板、分類支持、注重績效”的原則,中央財政穩定支持國家研究中心和學科等國家重點實驗室的運行和能力建設。積極鼓勵國家研究中心和學科國家重點實驗室牽頭承擔國家重大研發任務。堅持多元化投入,推動實驗室依托單位、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加大對實驗室建設發展投入力度。通過政府引導、稅收杠桿方式,激勵企業和社會力量加大基礎研究投入。 (十八)加強國家重點實驗室制度建設和分類管理。 按照各類國家重點實驗室的定位、目標和任務,制定建設運行實施方案。按照科技計劃管理改革要求,創新管理模式,加強分類管理和分類評估考核,制定修訂適合各類國家重點實驗室管理特點的辦法。加強省部共建等實驗室共建共管的制度探索,明晰管理職責,調動實驗室相關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的積極性。 (十九)建立完善符合基礎研究特點和規律的評價機制。 堅持定期評估考核制度,建立與實驗室發展目標相一致的評估考核指標體系和以創新質量和學術貢獻為核心的評價機制。完善第三方評估,探索國際同行專業化評價,強化實驗室學術競爭力的國際比對和實驗室任務完成情況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引導實驗室在學科目標上更加聚焦原始創新,促使更多實驗室不斷成為領跑者和并跑者,增強國際影響力,實現國家重點實驗室的優化調整、良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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