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未在規定期限(報關出口90日內)申報辦理免、抵、退稅手續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過了當月的“免抵退”稅申報期,稅務機關可暫不按國稅發[2004]64號文件規定視同內銷貨物予以征稅。但生產企業應當在次月“免抵退”稅申報期內申報免抵退稅,如仍未申報,稅務機關應當視同內銷貨物予以征稅。
3、對中標機電產品和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產設備等其他視同出口的貨物,應自購買產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之日起90日內,向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
4、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在貨物報關出口且于財務作銷后,在次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征稅部門辦理免稅申報手續。"
5、申報期限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息日的,以休息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1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休息日的,按休假天數順延。
第四節 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計算辦法
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計算,由于出口企業類型的不同,增值稅分別有以下三種計算方法:即退(免)稅、免抵退稅、免稅。消費稅有兩種計算方法:即退稅和免稅。
一、出口貨物退免稅辦法
外貿企業以及實行外貿企業財務制度的工貿企業、企業集團等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出口企業,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流通型企業,這些以采購貨物出口為特點的企業實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即對銷項免稅,進項稅額退稅。
1、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增值稅的計算應依據購進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所注明的進項金額和退稅率計算。
應退稅額=出口貨物的進項金額×退稅率.
對出口貨物的庫存和銷售均采用加權平均價格的企業,也可按適用不同稅率的貨物分別依下列公式計算:
應退稅額=出口貨物數量×加權平均進價×退稅率
2、外貿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持普通發票特準退稅的抽紗、工藝品等十二類貨物,應將普通發票上價稅合計的銷售額先換算成不含稅價格,然后據以計算出口貨物退稅額。
計算公式: 普通發票所列
退稅額= (含增值稅)÷(1+征收率)×退稅率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