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國家稅務總 局文件精神,經營出口貨物的企業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者,除令其限期糾正外,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1.未按規定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登記的、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2.未按規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關出口退(免)稅帳簿憑證的。
3.拒絕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檢查和提供退稅資料、憑證的。
二、對有騙取出口退稅嫌疑的出口業務,經檢查人員提出理由并報經上級批準,可單獨立案檢查。在檢查期間,對該項貨物暫停辦理出口退稅,已辦理退稅的,企業應提供補稅擔保,如果企業不能提供補稅擔保,也可以由主管稅務機關書面通知企業開戶銀行暫停支付相當于應補稅款的存款。
三、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四、 由于出口企業過失而造成實際退(免)稅款大于應退(免)稅款或企業辦理來料加工免稅手續后逾期未核銷的,主管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應當令其限期繳回多退或已免征的稅款。逾期不繳的,從期限期滿之日起,依未繳稅款額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