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省地質研究所要按照有關財務規定,加強對監審工作費用的管理,做到?顚S,不得挪用和截留。對違反財務規定,截留、挪用監審工作費用的責任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監審工作經費在廳本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費中列支。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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