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監審專家對項目進行監審的主要依據為:
。ㄒ唬﹪壹靶袠I地質勘查規范、規程等技術標準;
。ǘ┙浥鷾实捻椖吭O計、設計審查意見書及相關批復文件;
。ㄈ┦〉刭|研究所其他相關文件。
第十條 項目監審工作程序
。ㄒ唬┍O審組按項目制定年度監審計劃;
。ǘ┟總項目設主審一名、副主審一至二名,組成項目監審小組;
。ㄈ╉椖恐鲗弻<以趯椖窟M行實地監審前,以書面形式報告省地質研究所和監審組,由監審組聯絡員通知項目承擔單位(勘查單位,下同);
。ㄋ模┍O審專家實地監審時,項目所在市州國土資源局應派人參加;
。ㄎ澹⿲嵉乇O審結束后,項目主審專家綜合監審專家意見,向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監審結論,承擔單位對監審結論簽署意見;
。╉椖恐鲗弻<蚁虮O審組提交監審報告,同時抄送省地質研究所;
。ㄆ撸╉椖恐鲗弻<野磿r提交半年和年度監審報告;
。ò耍└鞅O審組按時提交半年和年度監審總結。
第十一條 現場監審時,項目承擔單位應為監審專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項目承擔單位有關負責人必須到場,并書面報告執行情況。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監審專家提出的監審意見部署和改進工作。對監審專家的意見有異議的,可向監審組或直接向省地質研究所、省國土資源廳反映。
第十二條 省地質研究所根據項目實施周期,對監審專家實行年度聘任制度,并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由監審組負責,對監審專家在本聘任年度內履行義務的情況做出稱職和不稱職的結論,報省地質研究所。經省地質研究所核準,對稱職的監審專家繼續聘用,特別優秀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稱職的監審專家不再聘任。
第十三條 監審專家對于有本人參加的項目、本人親屬參加并負有一定職責的項目、本人所在單位實施的項目應該回避。
第十四條 監審專家應恪守公正、不徇私情、認真負責、實事求是,應遵守國家保密制度,尊重項目承擔單位的保密規定。如因泄密造成國家和有關單位損失的,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五條 監審專家在監審工作中,如存在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等妨礙公正履行職責的行為,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解聘處理,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上一頁 [1] [2] [3] [4] [5]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