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各類文書式樣見附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 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組織印制。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期限在交通不便地區可以相應延長;具體延長 時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地質礦產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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