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ㄋ模⿲掖芜`反礦產資源法規的;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規,情節顯著輕微,通過說服教育已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處罰;造成損失較少,能承認錯誤,并及時改正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 罰。
第十三條 通知銀行停止撥款或者貸款的行政處罰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三個 月。處罰執行期間,行政處罰機關應當監督被處罰者糾正違法行為,并根據糾正情況,通知銀行解除停止撥款、貸款或者決定加重行政處罰。
第三章 處罰程序
第十四條 行政處罰機關在其管轄范圍內受理下列違法案件:
。ㄒ唬┬姓幜P機關依法檢查監督時發現的;
。ǘ┕、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報的;
。ㄈ┢渌麊挝灰扑吞幚淼;
。ㄋ模┥霞壷鞴懿块T指定由其處理的;
。ㄎ澹┫录壊块T報送要求處理或者指定下級部門報送處理的;
。┯嘘P當事人請求處理的和其他應當受理的。
第十五條 行政處罰機關受理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各項行政案件后,應 當進行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制作《違反礦產資源法規行政案件立案審批表》,經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批準后立案。
。ㄒ唬┯嘘P材料陳述的違法行為是違反礦產資源法規的行為;
。ǘ┮勒盏V產資源法規應當或者可以給予處罰;
。ㄈ┑V產資源法規規定屬于本行政處罰機關的管轄范圍。
不具備上述三項條件的,不予立案,或者于10日內移送、報送或者指定適當的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行政處罰機關確認已在立案處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仍在持續時 ,可以制作《制止違反礦產資源法規行為通知書》,要求違法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機關對違法開采、收購、銷售的礦產品扣留的,應就扣留的礦產品的品種、數量、質量開具清單,由有關當事人及證人簽字或蓋章作為憑據。
第十七條 行政處罰機關在決定行政處罰前,應當完成下列工作: 上一頁 [1] [2] [3] [4] [5] [6]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