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設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統一規劃、整合優化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點位設置,建成國家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充分發揮行業監測網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環境監測能力。各省(區、市)每年至少開展1次土壤環境監測技術人員培訓。各地可根據工作需要,補充設置監測點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監測項目,提高監測頻次。2020年底前,實現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所有縣(市、區)全覆蓋。(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等參與)
(三)提升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業等部門相關數據,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構建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力爭2018年底前完成。借助移動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拓寬數據獲取渠道,實現數據動態更新。加強數據共享,編制資源共享目錄,明確共享權限和方式,發揮土壤環境大數據在污染防治、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農業生產中的作用。(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林業局等參與)
二、推進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規標準體系
(四)加快推進立法進程。配合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工作。適時修訂污染防治、城鄉規劃、土地管理、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關內容。2016年底前,完成農藥管理條例修訂工作,發布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2017年底前,出臺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等部門規章。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體系基本建立。各地可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國務院法制辦、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等參與)
(五)系統構建標準體系。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2017年底前,發布農用地、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完成土壤環境監測、調查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技術規范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制修訂工作;修訂肥料、飼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質限量和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標準,進一步嚴格污染物控制要求;修訂農膜標準,提高厚度要求,研究制定可降解農膜標準;修訂農藥包裝標準,增加防止農藥包裝廢棄物污染土壤的要求。適時修訂污染物排放標準,進一步明確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完善土壤中污染物分析測試方法,研制土壤環境標準樣品。各地可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質檢總局、國家林業局等參與)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