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激勵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勵相關企業參與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研究制定扶持有機肥生產、廢棄農膜綜合利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企業的激勵政策。在農藥、化肥等行業,開展環保領跑者制度試點。(財政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稅務總局、供銷合作總社等參與)
建設綜合防治先行區。2016年底前,在浙江省臺州市、湖北省黃石市、湖南省常德市、廣東省韶關市、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和貴州省銅仁市啟動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建設,重點在土壤污染源頭預防、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監管能力建設等方面進行探索,力爭到2020年先行區土壤環境質量得到明顯改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編制先行區建設方案,按程序報環境保護部、財政部備案。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區可因地制宜開展先行區建設。(環境保護部、財政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等參與)
(二十九)發揮市場作用。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發揮財政資金撬動功能,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動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積極發展綠色金融,發揮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引導作用,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項目提供支持。鼓勵符合條件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發行股票。探索通過發行債券推進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在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開展試點。有序開展重點行業企業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牽頭,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參與)
(三十)加強社會監督。推進信息公開。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和調查結果,適時發布全國土壤環境狀況。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各地級市(州、盟)土壤環境狀況。重點行業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