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管。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轉運污染土壤的,有關責任單位要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工程施工期間,責任單位要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要對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后,責任單位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2017年底前,出臺有關責任追究辦法。(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參與)
(二十四)監督目標任務落實。各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定期向環境保護部報告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環境保護部要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督導檢查。各省(區、市)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各縣(市、區)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進行綜合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2017年底前,出臺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評估辦法。(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參與)
八、加大科技研發力度,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二十五)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整合高等學校、研究機構、企業等科研資源,開展土壤環境基準、土壤環境容量與承載能力、污染物遷移轉化規律、污染生態效應、重金屬低積累作物和修復植物篩選,以及土壤污染與農產品質量、人體健康關系等方面基礎研究。推進土壤污染診斷、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共性關鍵技術研究,研發先進適用裝備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藥劑),強化衛星遙感技術應用,建設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實驗室、科研基地。優化整合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科技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林業局、中科院等參與)
(二十六)加大適用技術推廣力度。建立健全技術體系。綜合土壤污染類型、程度和區域代表性,針對典型受污染農用地、污染地塊,分批實施200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應用試點項目,2020年底前完成。根據試點情況,比選形成一批易推廣、成本低、效果好的適用技術。(環境保護部、財政部牽頭,科技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下一頁 |